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龙
江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项目引进和落地,推动县域经济快速高
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龙江县实际情况,
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龙江县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
(下同)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地方政府投资和土地投资,下同)
生产加工型项目;原企业改、扩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
以上,投产后年实缴税金新增 3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新引进、初评和复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投产后年实缴税金新增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新注册成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新收购停产、
半停产企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荐人(团队)和重大税收贡献企业
法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龙江县产业
发展规划项目。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产业项目发展支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按照企业投资额度、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率等给予企业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
财政留成部分和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总和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品牌创建、创新研发、基地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引荐奖励。介绍县域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生
产加工型项目的,在引荐项目投产达效后,对引荐方按引荐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
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奖励金额按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
确认,具体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至 1 亿元(含 1
亿元),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在 5 亿元以上,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
三、用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供给优惠。执行黑国土资发〔
2016〕99 号文件。
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
业项目(黑发改函字〔
2009〕131 号),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四、基础设施配套
第五条 基础设施达标。对于落户龙江经济开发区内的产业项目,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并负责建设,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即:通给水、通排水、通
电、通讯、通路、通有线和网络、场地平整。
五、金融扶持政策
第六条 贷款扶持。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工
业企业,帮助企业争取省级贴息补助,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
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规联发〔
2018〕6 号)规
定,对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贴息,单
个项目贴息最高 800 万元。
第七条 融资支持。一是对于税收贡献率高、投资强度大、
符合龙江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重点产业项目,由县政府搭建融
资平台,政府注入风险保证金,在符合担保条件下,由龙江县龙
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贷款担保。二是鼓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
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
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老字号”“原字号”“新
字号”企业,依据《黑龙江省“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
及国家级贫困县(市)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
实施细则》(黑工信融联规〔
2018〕1 号)规定,省级财政按照
发行额给予 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存量企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收购鼓励。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
项目,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
2016〕33 号)规定,依据对地
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奖励额度不超
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七、特殊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畜产品深加工重点
企业落户我县:1.可按企业所需厂房规划设计由县政府出资建
设厂房;2.企业可按照以租代购或先租后购的方式依法依规取
得使用权。
第十条 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资质
以上企业),新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达到标准的,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
展的若干意见》(黑发〔
2016〕33 号)规定,在市里奖励的基
础上,县政府再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5 万元。
八、其他政策
第十一条 对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企业及
对龙江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
效益,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的扶持政策。但该
优惠政策标准不能超出上级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对域外企业投资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遵
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贡献较大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
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上一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
奖章候选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我县落户,其子女可
在龙江县境内自由择校。
九、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新建高新
科技项目及后续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在享受本政策的基础上,
实行一事一议。对列入省市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未纳入本政策范围内的省市出台的有关政
策,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修改、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及调整后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非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本政策的实施,由项目专班牵头部门负责,主管县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以各乡(镇)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前:一是要请示县政府同意;二是合同必须要提请县司法局法律法规把关和县经合局业务指导;三是从政策法规和县产业发展方向出发,如符合县政府招商引资方向的,可享受县级优惠政策。如不符合县招商引资方向的,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9月25日

黑公网安备 230221020000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