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龙江县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龙江县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龙江县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4〕3号)要求,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2023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待2023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下拨。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补助对象: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助标准: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3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玉米、水稻地块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兑付条件:通过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监测秸秆覆盖量、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监测合格的,可享受作业补贴。其中: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及以上,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秸秆部分还田作业深度按照秸秆全量作业标准执行。
兑付程序:由县农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指导,乡(镇)、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县农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拟补助面积和补助对象,并在县、乡(镇)、村公示。对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经与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沟通确认后,最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绝产(绝收)地块的秸秆还田作业,还要由乡(镇)、村两级对现场进行核实,建立作业台账,保留作业影像资料。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按照县农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确定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
(二)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
补助对象:龙江县域内在玉米和水稻秸秆完成离田作业后,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还田处理的作业者或种植者。
补助标准:每亩补贴10元。
兑付条件:对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后地表残留的秸秆根茬残余物进行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处理。
兑付程序: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村两级建立秸秆离田作业和残余物还田台账,台账按确权土地标注编码,未确权土地标注经纬度或地块名称,保留作业影像资料并组织录入相关作业信息,在县、乡(镇)、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依据台账数据核定补贴金额,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补贴
1.秸秆离田补贴
补助对象:县域内,纳入县、乡(镇)、村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秸秆收储运主体和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
补助标准:
(1)秸秆收储运主体补贴:未得过补贴的收储运主体,根据当年实际收储县域内玉米、水稻秸秆量达到2000吨,每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如有结余资金,调剂秸秆利用补贴使用)。
(2)秸秆利用补贴:对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后进行有效利用的经营主体,根据当年实际加工利用秸秆量,每吨补贴不超过2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兑付条件:
(1)秸秆收储运主体:有营业执照,有对公账户,有固定秸秆收储场地、围栏、地称、消防设施、运输机械、收购台账、销售台账等相关佐证材料。
(2)秸秆利用主体: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对公账户,有原料堆放场地、加工车间、配套机械设备、消防设施、产品销售台账、销售证明(现金收款收据、微信流水、支付宝等流水单资料)台账等有关佐证材料。
兑付程序: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根据各利用主体的秸秆收储量、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等信息,确定利用主体实际加工利用秸秆量,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村建立秸秆资源管理台账,组织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在县、乡(镇)、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兑付补贴资金。
2.重点县建设任务补贴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4个展示基地建设,每个补贴5万元,共计20万元;秸秆还田监测评价补贴20万元;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补贴5万元,总计补贴资金45万元。秸秆还田监测评价、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应当在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科研院(所)校技术指导下联合开展。在使用此方面资金时,考虑到工作需要,按合同或按工作进度拨付资金,不宜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作业调度。县农机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查看秸秆还田作业机车作业信息和质量分析,做好核查、反馈记录,发现机具作业图像不清晰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机手和省平台管护协调解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以就地就近为原则,做好辖区内种植户与承担秸秆还田、离田、残余物还田处理等作业者的对接,避免与没有作业能力(没有机具或机具不达标)的个人、组织或公司签订作业合同。签订作业合同后再行转包他人的主体,不得享受补贴,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承担相关作业任务。
(二)加强政策衔接。各乡(镇)要搞好现行相关项目支持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耕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不再享受省级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秸秆部分还田作业补贴,不得与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重复享受。出现秸秆及残余物露天焚烧火点的地块,均不得享受秸秆还田作业(含部分还田)、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补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已下达的2023年中央资金,需实行专账管理,专门报送绩效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三)强化信息公开。严格履行补助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或数量、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依法依规在县、乡(镇)、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承担监督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由县级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督服务平台集中管理发放。县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贴资金和项目抽检工作,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各乡(镇)负责开展补贴资金和项目的审查筛选、现场核查、组织实施、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县级要强化秸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补助资金的全程监管。各乡(镇)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服务监管,通过外部专业性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县级重点以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区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服务对象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予退回资金的,记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乡(镇)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本方案自2024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2023年度龙江县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农工组办发〔2024〕11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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