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龙政规

  • 20251224-597588
  • 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 龙政规〔2025〕6号
  • 现行有效

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4 来源:龙江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部分内容的通知》经龙江县政府18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江县人民政府

2025122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依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8个预案的通知》(龙政规〔20241号)中所包含的《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预案名称“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改为“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预案中“龙江县减灾委员会”修改为“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龙江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减灾委”修改为“县安防委”。“县减灾办”修改为“县安防办”。

三、1.2编制依据中删除“、”,删除《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增《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四、删除1.4工作原则。

五、将2.1指挥体系中“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修改为“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县安防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六、删除2.1.1县减灾委的人员组成”。将“2.1.2县减灾委的主要职责”修改为“2.1.1县安防委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部署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和协调本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分析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负责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七、2.1.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修改为“2.1.2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其中县发改局职责“负责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县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各类重要商品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修改为“负责申报争取重特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负责灾区各类重要商品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县水务局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收集发布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等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修改为“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县林草局职责中“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评估工作”修改为:“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工作”。县卫健局职责中删除“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将“县经合局”修改为“县商务局”,将“生态环境局”修改为“龙江生态环境局”,将“县电业局”修改为“县供电公司”,将“县火车站”修改为“哈尔滨铁路局龙江站”,将“县银保监督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龙江监管支局”。删除“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灾区应急通讯通畅”。

八、2.2办事机构中,“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减灾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必要时,在县委领导下,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修改为“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县安防委组织协调。县安防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九、3.1启动条件和程序中,删除“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和单位”。

十、3.2预警响应措施中,“(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修改为“(2)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修改为“(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要求,并通报各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将“(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要求,并通报各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修改为“(5)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修改为“(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删除3.3预警响应终止,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十二、4.1.1初报中新增“确保在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4.1.2续报中删除“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在每日上午9:30前进行续报”。

十四、新增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局、乡(镇)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1.6县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十五、5.应急响应修改为“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6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安防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县安防委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防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安防办协调、组织县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市场监管局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同时做好价格稳定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全县城镇既有房屋灾后安全排查及组织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对灾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益性房屋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县住建局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龙江供电公司负责调派应急供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县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9)提供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龙江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主管领域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政府办(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安防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3)报告工作情况。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安防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1500间或6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安防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防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防办协调、组织县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

6)开展救助服务。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防办。

10)报告工作情况。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安防办及时汇总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安防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防委主任并通报有关部门。

2)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防办协调、组织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安防委副主任(分管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报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4.3响应措施

县安防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办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防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县安防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防办协调、组织县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十六、6.2冬春救助中,“(5)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应急局审批的程序”修改为“(5)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认定、县审批确认的程序”。

十七、7.2装备和设施保障中,“(2)龙江县应急避难场所共38处……其中32处室外,6处室内,总面积为521222㎡,可容纳347354人,并设置明显标志”修改为“(2)龙江县应急避难场所共34处(县级15处、乡镇级19处)……总面积约为60万㎡,可容纳约40万人”。新增“(3)龙江县158个行政村设置163处应急避难场所,并悬挂避难场所主标识牌”。

十八、7.3物资保障中,删除“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

十九、7.4资金保障中删除“县发改局”,7.5通信和信息保障中“基础电信企业”修改为“有关单位”

二十、删除7.7科技保障。

二十一、7.8宣传培训”修改为“7.7宣传培训”,“减灾”修改为“防灾减灾”,删除“(1)”“(2)县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十二、删除8.3预案管理中“(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县应急局承担”。

二十三、8.3预案管理中(5)修改为(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十四、删除“附件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附件:

龙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3预防和预警

3.1启动条件和程序

3.2预警响应措施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装备和设施保障

7.3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7.5通信和信息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培训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责任和奖惩

8.3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县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县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县安防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1.1县安防委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部署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协调本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分析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负责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2.1.2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县安防委办公室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任务;根据需要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做好伤病员和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运送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的治安秩序维护;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卫重点目标,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群众等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市和县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申报争取重特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负责灾区各类重要商品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设施损失与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对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按要求做好直属学校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应急局:统筹指导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负责核查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危险区域受灾人员紧急转移。

县工信局: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规上工业损失情况统计与汇总工作;负责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协调相关科技成果支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监督指导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与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灾后重建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县商务局:负责根据灾区需求实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度与供应。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县安防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县林草局: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县文体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体育场所、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公共体育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医疗卫生社会事业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资源的储备保障工作;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灾后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推进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发动本县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者、志愿者积极投入自然灾害救助,有力有序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高效运行。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播放防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龙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统计等信息资料;开展灾后生态环境破坏评估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供电公司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组织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加抗灾救灾抢险工作,负责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和社会募捐,重大灾害通过市红十字会批复同意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哈尔滨铁路局龙江站: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因灾损毁铁路,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龙江监管支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县安防委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科学组织和指挥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安防委其他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开展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龙江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县安防委组织协调。县安防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3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县安防委设立由应急、住建、农业、交通、卫健、气象、水务、林草、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启动条件和程序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县安防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安防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县安防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

3.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安防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要求,并通报各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

5)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0.5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县应急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县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5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确保在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县应急局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每24小时向县应急局续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续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续报。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局及时会商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乡(镇)政府、相关涉灾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政府建立灾情会商制度,县安防委或者县安防办定期或根据灾情变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局、乡(镇)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县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

4.2灾情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安防办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4.2.3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安防办协调县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4发布内容

县安防办组织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发布以下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2)救灾工作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县安防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6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安防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县安防委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防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安防办协调、组织县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市场监管局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同时做好价格稳定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全县城镇既有房屋灾后安全排查及组织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对灾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益性房屋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县住建局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农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龙江供电公司负责调派应急供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县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9)提供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龙江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主管领域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政府办(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安防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3)报告工作情况。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安防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1500间或6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安防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防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防办协调、组织县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

6)开展救助服务。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教育局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防办。

10)报告工作情况。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县安防办及时汇总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安防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防委主任并通报有关部门。

2)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防办协调、组织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安防委副主任(分管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报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4.3响应措施

县安防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办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防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县安防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龙江火车站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安防办协调、组织县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县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3)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

2)县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5)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认定、县审批确认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2)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县应急局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会同县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5)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龙江监管支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1)县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安、医疗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必要时,由县安防委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县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2)龙江县应急避难场所共34处(县级15处、乡镇级19处),分别为龙江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龙江县第一中学、龙江县第二中学、龙江县育龙学校、龙江县第六中学、龙江县实验小学、龙江县第三中学、龙江县育英学校、龙江县育才学校、龙江县第一小学校、龙江县志刚小学校、龙江县特殊教育学校、龙江县龙江镇中心学校、龙江县景星镇中心学校、龙江县龙兴镇中心学校、龙江县山泉镇中心学校、龙江县七棵树镇中心学校、龙江县白山镇中心学校、龙江县华民乡中心学校、龙江县广厚乡中心学校、龙江县黑岗乡中心学校、龙江县哈拉海乡中心学校、龙江县鲁河乡中心学校、龙江县济沁河乡中心学校、龙江县杏山镇中心学校、龙江县头站镇中心学校、志刚广场、政府广场、人民广场、八一广场、桥头公园、植物园、龙江体育场。总面积约为60万㎡,可容纳约40万人。

3)龙江县158个行政村设置163处应急避难场所,并悬挂避难场所主标识牌。

4)灾害发生前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物资保障

1)县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县应急局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2)县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县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4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本县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并完善本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1)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2)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县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县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7.5通信和信息保障

1)本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2)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本县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3)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社会动员保障

1)县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宣传培训

县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安防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积极推进乡(镇)防灾减灾活动,推动防灾减灾示范乡(镇)建设。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1)县安防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视情况变化,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县政府审批。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件下载: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