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按位停放秩序,解决我县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引导市民提升文明意识,养成良好停车习惯,创建文明城市提供基础性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县政府关于加强静态停车管理的工作部署,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中心城区内道路两侧符合停车条件区域内施划的路内、路外停车泊位。
二、各类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按照道路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定点、有序停放,严禁在禁止停车范围内停放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线、逆向、占用人行横道及盲道停放等行为,均属违法停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应停放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占用车行道及盲道的位置。
三、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占用停车泊位用作其他用途,对非法占用临街停车泊位堆放的物品将予以清除、收缴,保证车辆正常停放秩序。
四、县交通警察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常态化管理,对不按标识、标线或越线停车等违法停放车辆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龙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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