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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 龙政规〔2023〕1号
  • 2023-03-15
  • 现行有效

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3-15 来源:龙江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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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龙江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汽枪、地枪、射钉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黑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迁徙过境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或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猎捕手续。

特此通告。

                                                 龙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原文下载:龙政规(2023)1号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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