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食盐零售许可证 依据:《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28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身份证、申请书。 办理程序:申请→业务股受理→主管站长审核→发放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党政办公中心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585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