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收购许可
野生药材运输证明
行政许可:(1项)
事项名称:野生药材收购许可
依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24日第25号公告,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第十七条:《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以上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申办人应当向核发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站受理→主管局长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5824998
审批:(1项)
事项名称:野生药材运输证明
依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24日第25号公告,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野生药材运输证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批量、跨地域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凭《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办理《野生药材运输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站受理→主管局长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582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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