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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8项)
占用挖掘公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设施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电缆等设施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许可证
事项名称: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审批:(1项)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许可(8项)
   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2)设计图纸。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办理地址:龙江县公路管理站路政所
    联系电话:5826262

   事项名称: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
    (2)设计图纸。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办理地址:龙江县公路管理站路政所
    联系电话:5826262

   事项名称: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电缆等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2)设计图纸。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办理地址:龙江县公路管理站路政所
    联系电话:5826262

   事项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书<1>主要理由;<2>标志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时间。
    (2)设计图纸。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办理地址:龙江县公路管理站路政所
    联系电话:5826262

   事项名称: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依据: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对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2)设计图纸或者平现布置图。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办理地址:龙江县公路管理站路政所
    联系电话:5826262

   事项名称: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业务股受理→站长办公会审批→报局综合股备案→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本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财费[2005]7号
    办理地址:龙江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联系电话:5831345

   事项名称: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本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财费[2005]7号
    办理地址:龙江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联系电话:5831345

   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业务股受理→站长办公会审批→报局综合股备案→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本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财费[2005]7号
    办理地址:龙江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联系电话:5831345

审批(1项)
   事项名称: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
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1)申请书<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
    (2)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办理程序:个人或单位申请→路政所受理→现场勘验检查→县交通局长办公会研究→主管领导审批→县路政所发放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办理地址:龙江县公路管理站路政所
    联系电话:582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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