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政审批职能单位  >>地税局  
审批事项: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发票拆本使用审核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的核准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行政许可:(1项)
    事项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 [1988]第255号发布,1988年9月28日起施行):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
    2、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填写《代售印花税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办理程序:代售印花税票者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管理分局初审→管理股审核→核准(主管副局长签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办理地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826078

审批:(1项)
    事项名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 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批
    依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整与否的决定。
    办理时限:30日
    申办材料:(1)提出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经税务机关审核;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办理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办税服务厅)→初审(管理分局)→审核(管理股)→核准(主管副局长签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办理地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826078

核准:(4项)
    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能延期申报。
    办理时限:20日
    申办材料:提出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办理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办税服务厅)→初审(管理分局)→审核(法规股)→核准(主管副局长签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826078

    事项名称:对发票拆本使用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六号,1993年12月23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购票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印章印模。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受理(办税服务厅)→初审(管理分局)→审核(法规股)→核准(主管副局长签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财政部令第6号
    办理地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826078

    事项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时限: 30日
    申办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程序: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管理分局核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正、副本、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合计20元。黑价联字[2006]105号
    办理地址:县党政办公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5826078

    事项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依据:《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购票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印章印模。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受理(办税服务厅)→初审(管理分局)→审核(法规股)→核准(主管副局长签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黑价联字[1995]第29号
    办理地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826078

龙江县人民政府主办  龙江县信息中心承办  
建议1024X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