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龙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农改办〔200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人畜饮水、清洁能源、环卫设施、文化设施和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环境卫生和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只限于村(屯)、国有农场,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屯)和场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小型提灌或排灌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屯)和场内道路、植树造林、环卫公共设施、自来水公共设施、有线电视公共设施、沼气公共设施、文化基础公共设施以及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超出农民(农工)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抬款和按户、车、地、牲畜摊款筹资完成的公益事业一律不予“以奖代补”。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农场范围内,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以奖代补”范围内公益事业项目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平调。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方法。改变过去单一的“普惠制”办法,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奖补机制。
我县村级范围内公益事业建设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机制。根据我县公益事业规划,依据乡镇(农场)上报的奖励村,每年由县财政局、县经管总站进行审核,再按我县行政村总数5%的比例(农场每年推荐一个)上报财政奖励村(场),其余村(场)实行一事一议补助政策。
1、补助:按村级(农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在农民(农工)年人均筹资12元(15元)限额内,财政按照每人每年筹资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9.6元(12元),多筹不多补,少筹按实际筹资额的80%补助。
行政村(农场)用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开展的公益事业建设,列入财政奖补对象,其补助标准为: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支出额度超过本村(农场)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总额的,按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的80%补助;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支出额度低于本村(农场)农业人口年人均12元(15元)限额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的80%给予补助。
2、奖励:对村级(农场)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公信力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村民(农工)积极参与筹资筹劳和所议项目是村民(农工)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同等条件下,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优先;修建村内道路和自来水项目优先),实行财政奖励资金重点倾斜。享受奖励的村(场),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第五条 农民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所筹劳务不准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的,根据“群众需要、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最高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或变相以资代劳。
第六条 每年3月初,村级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就本村农民受益的村级小型水利、村屯道路、环境卫生、村屯植树造林、自来水公共设施、人畜饮水井、文化设施等公益事业,确定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项目进行商议,并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规划、实施地点、实施目标,测算项目所需资金做出财务预算,筹资方式、村级人口中可参加筹资的人数,在人均标准12元上限控制下确定筹资标准、施工方式、筹劳数量、本年财政奖补资金如何使用等。要作好会议记录,将村民委员会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情况通知村民和代表,村民代表要逐户征求意见,准备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第七条 在广泛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于3月上旬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议题,会议中要宣读“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推选出项目质量监督员3—5名。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和专业养殖活动的村内居民,对享受所议公益事业的要履行筹资筹劳义务。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给予减免。村民代表要将所征求的意见如实反映到会上,经村民代表讨论,所作决定要由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后要形成会议记录和村民代表表决签字记录。
第八条 3月中旬,村委会向乡镇“一事一议”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的请示,同时附带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村民代表签字记录、项目实施方案、财务预算。以集体出资方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村,要提供证明村集体公积金余额或当年集体收入,可支付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账页的复印件,并由乡镇经管站向乡镇“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乡镇“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在接到村级提出的筹资申请报告后,要组织乡镇财政所和经管站等部门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财务预算是否合理;筹资人口是否小于统计口径村级人口,人均筹资标准是否低于上限控制。实地勘察项目实施地点,查看项目规划是否可行。于3月下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筹资项目作出筹资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和县经管总站备案。
第十条 村委会根据乡镇“ 一事一议”领导小组筹资批复的人口、标准、额度在村民中进行筹资和筹劳,并对出资农户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收据。
第十一条 4月初,村级将全部筹集资金存入乡镇财政所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下设的“一事一议”筹资专户,村级将存储金额记入村总账“一事一议”科目,单独核算。同时复印存储凭证送交财政所,财政所在收到存储资金凭证后要记入相应村的账页。财政所要督促未按筹资批复额度存储的村委会,按时完成任务。县财政局、经管总站对各乡镇资金存储情况进行审验。
第十二条 村委会在完成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筹集、存储后,按照实施方案预定的时间和施工方式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由村民代表推选的质量监督员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施工进度,村级向财政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乡镇“一事一议”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财政所要及时拨付筹集资金。同时,村民理财小组要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议事项目,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后都要拍摄照片,以备验收、存档用。
第十三条 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完工后,进行财务决算,并将决算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对“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项目提出资金奖补申请,并向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填报以下资料:
1、“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农民“一事一议”筹资银行专户的存款对帐单(即农民筹资的要出具现金存款单);
3、行政村集体积累和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要出具公积金帐页复印件及银行存款对帐单);
4、“一事一议”筹资项目预算方案(申请奖励的,要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
5、村民“一事一议”表决的签字记录;
6、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缴款票据存根;
7、项目决算表等。
第十四条 乡镇“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在审批村级的“财政奖补”申请报告前,要组织乡镇财政、经管、林业等相关人员深入村屯逐项目实地审核验收。查验项目资金支出是否真实,林木成活率是否达到造林标准,道路是否平整,沙石是否保量,环境卫生等项目是否按规划完成,筹资程序、额度、用途是否符合筹资政策规定、有无变相以资代劳,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一事一议”,筹资款是否全额收取存入乡镇财政专户,项目竣工并验收是否合格(申请奖励的,要审核村屯建设规划)并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 10月中旬之前,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将验收合格的“一事一议”项目,以村为单位向县财政局、县经管总站报送“财政奖补”申请资料。包括村两会记录、表决记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决算、筹资申请、批复、验收报告、“以奖代补”申请报告、申请表。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县经管总站在接到乡镇“财政奖补”申请材料后,要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勘查“一事一议”项目,按照政策规定确定“以奖代补”项目、金额。将确认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
第十七条 待省批复后,县财政局向乡镇财政所拨付“财政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财政所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式,按政策规定拨付资金。对应继续用于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存储专户对应村的账目。对原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完成应奖励给出资人的“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和“以奖代补”资金发放表,发放给出资人。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和经管部门要分别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所有议事程序、申报资料和原始材料影像资料装订成册,汇总归档,实施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经管总站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