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因私出国护照换发、补发
依据:《护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1次会议《护照法》2007年1月1日,《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5日):根据《护照法》、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办法》制定《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第三条承担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通行证职责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由公安部确定。其中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换发补发申请。
办理时限:护照换发、补发30日
办理手续:护照换发手续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由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单位意见并盖章(盖章及签名须与备案数据一致)。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复印件为A4纸,切勿裁剪。
3、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4、如居民未满16周岁,可以只提交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对未满16周岁,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是指公民的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的,由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作为监护人);申请人由父亲或母亲以外人员陪同的,由其父母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父母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异的,由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注意事项:
(1)户口尚在迁移之中 (含外地迁入、市内迁移)的,应先落户后申请,凭户口簿、身份证申请护照。
(2)身份证遗失或过期,来不及办理新身份证的,凭《临时身份证》申请。
6、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护照补发手续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由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单位意见并盖章(盖章及签名须与备案数据一致)。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复印件为A4纸,切勿裁剪。
3、我县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说明、护照丢失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签发机关页和个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我县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遗失护照回国后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说明、户口簿(签发机关页和个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资料以及书面遗失情况说明。
5、如居民未满16周岁,可以只提交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对未满16周岁,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是指公民的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的,由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作为监护人);申请人由父亲或母亲以外人员陪同的,由其父母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父母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异的,由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注意事项:
(1)户口尚在迁移之中 (含外地迁入、市内迁移)的,应先落户后申请,凭户口簿、身份证申请护照。
(2)身份证遗失或过期,来不及办理新身份证的,凭《临时身份证》申请。
7、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出入境管理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初审→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护照补发工本费400元 黑公通[2001]38号
护照补发加注费20元
黑公通[2001]38号
护照换发工本费200元
黑公通[2001]38号
护照换发加注费20元
黑公通[2001]38号
服务承诺
从管理型到服务型,是出入境管理部门观念转变的第一步。为使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的群众能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出入境管理部门承诺如下:
公开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办证条件和手续、工作程序、服务承诺、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咨询投诉举报监督渠道;群众递交申请表时,可坐着与受理民警面对面交谈;从民警受理群众递交的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照制作;符合急事急办类型的证照,从民警受理群众递交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照制作。
“非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52-8326339
有关“急事急办”的规定
出入境管理中急事急办是指出入境人员因紧急事务需特别加急处理优先办结申请事项的应急服务。
一、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急事急办”:
1、出国(境)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境)奔丧的;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往港澳地区或前往国签发的入境许可证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急事急办”的除了按照正常的申请手续和提供必须的证件外,并提供如下资料:
1、出国治病的,提供内地地级市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
2、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供国外亲属或港澳直系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3、出国(境)奔丧的,提供国(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驻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4、往港澳地区或前往国签发的入境许可证或签证。
5、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证时限
急事急办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凡“急事急办”的不另收加急费。
办公地点: 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室